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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海关区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04 13:57:33 阅读量:853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新形势下区纪委常委会工作,完善集体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区纪委常委会在区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区纪委的职权,在市纪委和区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2.区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区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区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向区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会议的监督。

3.区纪委常委会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以及区委的决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全区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向市纪委和区委负责。

二、工作原则

4.区纪委常委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

(3)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精准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5)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确保常委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6)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7)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六项纪律”,坚持刀刃向内,严防“灯下黑”,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会议制度

5.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与区监委委员会议合并召开,名称为区纪委监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召开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必要时,可以扩大参会范围,具体扩大范围由区纪委书记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6.区纪委常委会成员是区纪委常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不是区纪委常委的区监委委员和区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区纪委常委会议固定列席人员(议题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区纪委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人,机关党总支副书记列席除研究组织人事和纪律审查等重要机密事项以外的常委会会议(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纪律审查事项);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列席除组织人事等重要机密事项以外的常委会会议。其他室(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名单由办公室主任提出,逐级呈报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上述出席、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呈报区纪委书记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批准。

7.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固定列席人员提出,或者由机关各室(部)报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呈报区纪委书记确定。一次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原则上最多不超过6个。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为常委会会议议题。议题的收集、整理由办公室负责,经汇总排序,报告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同意后,呈报区纪委书记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办公室及时通知议题提出单位做好汇报准备。

8.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以及其它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内容。

(3)研究区纪委向市纪委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区纪委向区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区纪委常委会向区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

(4)研究区纪委执行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策的计划、部署。

(5)研究区纪委直查区管党员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案件的处理;对上级纪委指定管辖案件的处理;对基层纪委报批案件的处理;对区纪委作出(批准)的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案件的复议复查和处理。涉及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申诉案件复议复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6)研究和讨论代区委、区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审议以区纪委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7)研究决定区纪委监委机关经费预算决算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购置等重大事项。

(8)研究决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9)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9.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区纪委书记委托常委会有关成员进行,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10.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涉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应当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11.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印。讨论文件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练、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除组织人事和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内容外,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各位常委会成员及固定列席人员。不宜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会前送达的,可以在会场分发。对于涉密文件,要标注“涉密文件会后收回”字样并及时销毁。

12.对发送的会议讨论文件,每位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都应当认真阅读,准备意见。经批准缺席会议的,如对会议讨论文件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

13.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人员会前提出的意见,由主持人代为宣读。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认真考虑并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决定。

14.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当到会常委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进行,各位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应当逐一表决。实行参会人员倒序发言、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经批准缺席的,由议题提出室(部)主要负责人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相关情况。

15.区纪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成员和固定列席人员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在落实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召开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区纪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四、文件审批

16.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区纪委常委会成员签批同意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经主管、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区纪委书记签发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17.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呈报区纪委书记签发或者受其委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五、纪律要求

18.区纪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当由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个人无权改变区纪委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19.区纪委常委会应当明确成员分工,按规定向市纪委和区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的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20.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对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区纪委常委会或者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区纪委常委会或者上级党组织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21.区纪委书记应当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22.区纪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带头坚持党的领导,带头尊崇党章,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代表区纪委发表讲话、文章,必须呈报区纪委书记批准;个人发表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或者接受相关的采访,必须将有关材料呈报区纪委书记审批同意。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区纪委和区纪委常委会发布指示。

23.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未要求传达或者未进行公开报道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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