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访室 发布时间:2020-09-04 14:00:49 阅读量:2159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问题等等。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二、举报方式
(一)来信:山海关区行政中心山海关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编:066200
(二)来访:山海关区行政中心D座。
(三)举报电话:0335-5136110(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88
(四)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
三、信访举报处理流程
(一)群众举报。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渠道反映监督对象违纪、违法问题。
(二)受理或转办。根据信访举报内容,确定本级受理,或转送其他纪检监察机关、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三)调查处理。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回复反馈。对实名举报件,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结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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